广西兴安县兴安镇一级伤残职工工作多年遭辞退不给办理退休到底谁来管
广西兴安县兴安镇一级伤残职工工作多年遭辞退不给办理退休到底谁来管
申诉人:侯光荣工作,男,195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兴安镇城郊粉洞村委会粉洞村67号,公民身份号码:452324195101080931,电话:18677239198,19151660192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国秀,女,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兴安镇城台路43号工作。
被申诉人:兴安县兴安镇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即兴安县兴安镇企业管理站),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兴安镇志玲路43号工作。
法定代表人:陈少艳,该办公室主任工作。
被申诉人:兴安县兴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兴安县兴安镇志玲路400号工作。
法定代表人:周勇,镇长工作。党委书记:五平安
事由:漠视群众根本利益,欺上瞒下,严重推卸责任,一级残疾工伤认定未予办理退休民生问题工作。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候光荣1976年2月被正常招工中正式招入兴安县原护城公社石灰厂做采石工工作工作。在1976年3月受领导安排前去做排炮工作,当时无意中被炸伤,造成右手当场炸断,左手及头部亦同时受伤。受伤后被送往 166 医院住院治疗3个月出院,其医疗费由石灰厂报销。出院后没有给受害申诉人任何补助也没有做伤残评级就被安排在石灰厂食堂买菜继续上班。后石灰厂实行个人承包经营后,被申诉人将申诉人安排在护城公社高峰林场护林工作,继续工作到2001年8月31日被镇企办辞退,引发纠纷,为此申诉人不服要求做伤残鉴定,经兴安县劳动鉴定委员会两次伤残等级鉴定均为一级残疾,同时认定为工伤。由于申诉人缺乏对法律的认知,为了生存,带着一级残疾的身体为单位任劳任怨工作二十多年,从末有怨言,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有明确规定若达到劳动能力鉴定1到4级的等级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可被申诉人违背法律将申诉人给予辞退,辞退中申诉人才得知在这二十多年的工作中被申诉人没有给申诉人缴纳办理社会保险以及工伤保险,且定义申诉人这样一个经正常招工程序招入的工人是临时工,申诉人受伤后,被申诉人镇企办仍然两次长期安排候光荣工作发放申诉人工资,双方保持劳动关系。
被申诉人镇企办系镇政府设立的一个职能部门,1998年从镇政府独立出来成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工作。原护城公社的石灰厂、高峰林场均为原护城公社乡镇企业办公室开办的集体性质的企业,在乡镇并归时,统一合并于兴安县兴安镇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申诉人与镇企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无可争议的,应当确认给申诉人缴纳支付办理社会保险以及工伤保险,可镇企办一直未帮申诉人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支付工伤保险费用。按相关政策申诉人也填报补缴手续申请也未得到补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基本义务,这一法定义务已经与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予以确认。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且《劳动法》上无临时工的概念。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都隶属正式工,受法律保护。
《劳动法》明文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认定为一至四级残疾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工伤保险基金每月发放残疾津贴,用人单位和本人支付医疗保险直至退休;
值得提及的是申诉人的仲裁档案遭到劳动仲裁股股长罗顺洿匪掉了档案,没有入档案备案工作。为了这事罗股长还将申诉人侯光荣打倒在地,还被他百般辱骂,至今伤残证没有给申诉人。申诉人工作单位随着历史时间的推移,几经周折变换,但主体一直属于被申诉人镇政府,镇企办的领导下,被申诉人弄虚作假,欺下瞒上,歪曲事实,疯狂打压申诉人,视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令达到退休年龄直至超过国家规定年龄的残疾人不办理退休待遇,申诉人为此不服。
综上所述,请求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明察,在重事实重证据,保护申诉人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化解信访矛盾,维护法律公正公平下,对本案进行自查自纠,纠正错误行为,保护支持申诉人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依据国务院令(第733号)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民法典》等规定,追究被申诉人徇私枉法,办错案办假案,滥用职权,严重渎职法律责任至直刑事责任,切实依法及时解决伤残工人合理诉求,加强法治建设,健全化解机制,赔偿未予给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工伤保险造成的全部损害经济损失并给申诉人办理退休,解决老人的养老问题工作。
申诉人:候光荣
2022年5月22日
